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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许可证管理之首要任务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孙国屏 更新日期:2007-7-3

  烟草在线专稿  作为基层专卖所人员,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是贯彻落实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而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首要任务呢?笔者认为应是规范整治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存在的“人证不符”、“证址不符”、“一址双证”和“一证多址”的现象。其中又以“人证不符”(就是实际经营者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的经营者不相符。)现象最为突出,面广且危害性大。

  那么,此现象是如何而来?在哪些方面产生危害?又应如何落实解决此问题,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呢?笔者就本地的情况作一分析:

  现象的产生:就本地情况看,基本上都是因店铺连转让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主体不再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而产生,1、因店铺是从亲戚或朋友那里转让过来的,本就没想过去办理手续而继续在使用上家留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2、因不具备申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适应条件而又想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这些经营者没有办理上家留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手续而在继续使用。其中少数经营者还存在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出租、买卖的问题。

  现象的危害:1、这些户头因接触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间短,社会大众化思想较重,守法意识也较为薄弱,因而在违法案件的涉案率上也较高。从我所在的城关所对一段时间的统计中可以看出,在违法案件中,这些户头的涉案率达到了30%.2、对日常专卖管理和业务服务工作都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对其中的专卖诚信等级和业务服务等级,因经营者的变更相应的经营资金、经营手段和人际关系处理上也会出现大的变化,这样,以原有的专卖诚信等级和业务服务等级对其管理和服务,显然是不合理的。3、在送货底单和促销品发放等需要零售户签字时,是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持有人的名字呢还是签实际经营人的名字,这中间涉及到了一系列较为麻烦的事项。如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持有人的名字,这样就算是代签字了,没有委托书就不具备代签字的权限,所签的字也就是无效的。如签实际经营人的名字,那签的名字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持有人的名字不相符,没有委托书也是无效的。

  现象的建议解决方案:

  一、重视宣传。加强日常走访、检查时候对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宣传工作,要让所有的“人证不符”的许可证使用人认识到其所持的是无效许可证。在宣传中,我们要明确指出,此“人证不符”现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跟据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长时间没有去办理相关手续的零售户,局里会加以严肃整治。

  二、把握尺度。在重新申领上,跟据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有关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视情合理掌握,对具备条件不齐全的提出合理性整改建议,既要维持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严肃性,又要尽量避免无证零售户的出现,以免给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不便和难度。

  三、严肃整治。对于其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出租、买卖行为,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地区来源: 烟草在线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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