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目前,对停业卷烟零售户的监管普遍成为专卖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卷烟零售户停业后,作为专卖管理部门,不能简单地将其注销了事,而是应该认真审查、严格手续,避免出现注销业户仍然持有许可证等情况,以促进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停业零售户的监管。
其一,搞好法律宣传。许多零售户停业后不到烟草专卖局办理注销手续,常常是由于他们或者不清楚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怕麻烦,或者是“有证可能以后用得着”的错误思想在作怪。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零售户对许可证的重视程度,促使他们依法主动及时地办理注销手续。
其二,加强专销结合。专卖、销售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召开专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的沟通反馈,及时研究解决停业户监管中出现的问题。销售部门发现停业的零售户,以访查单的形式向专卖部门提交,再由专卖管理所进行落实,最后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其三,严格注销手续。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要备好格式性的《注销许可证申请表》,由零售户填写,提出申请,专卖部门及时予以审批,并收回许可证(正、副本);确实找不到当事人的,要以公告形式予以注销,防止出现“注销户持有的许可证依然有效”的法律问题。
其四,加大处罚力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专卖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这一“武器”,对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业户进行教育引导;对拒不办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