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场取证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重要作用
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郑斌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3日

  烟草在线专稿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如何保证各个法律规则实施质量,有效规制各类违法行为,立法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执法。执法重在对行为的认定,认定行为的性质重在所收集的证据,什么样的证据判定什么样的行为。

  取证的目的,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原案件事实,这是一个遵守客观规律,尊重客观事实的过程。烟草行政处罚案件有其自身特点,我认为对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重在现场取证,即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收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证据类型主要包括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信息以及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收集等。

  检查(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于案件发生场所、物品、涉嫌人员等检查之后所作的记载。从证据效力看,勘验笔录的证明力应该比其他证据强的多。这是因为:第一,现场笔录属于原始证据,其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相对于派生证据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据力当然应当强。第二,现场笔录属于直接证据,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相对于间接证据而言,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力更大、更强。第三,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比较严格。其制作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违法的方式制作等。第四,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的相关性最强,往往也最具实质性的内容。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案发现场对所查获的违法物品登记保存而未对违法物品作出其他处理时,经相关人员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本行业规定的格式文书书写的,并有办案人员亲手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制作证据保存清单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也有其他人员参加;对物品进行清点是明确、确定的,并用通用的计量单位登记在册,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形状)、包装等;在制作完毕后,当场交由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所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上二种证据材料都需要当事人现场予以确认,当事人签字认可,如在事后的处罚中出现异议,行政执法主体则直接据此予以驳斥。正因为有这样证明效力,办案人员都非常重视这类证据的收集。

  在实际案件办理中,我们常常会觉得办案人员对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收集不够,特别是对当事人的确认问题上缺少证据。正是在这样的小细节上的疏忽,却可能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处理。比如:国烟专[2008]18号文件就指出,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区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在每人次1万支(50条)。现江某异地运输卷烟50条,在现场查获时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害怕处罚,未对查获的卷烟予以承认,事后才予以承认,那么如何证明江某在现场是该起案件定性违法与否的关键。江某如不能提供当时在现场的证据,就应该按照原国家局《关于卷烟准运证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关于个人携带卷烟(雪茄烟)数量只能10条以下的规定的。江某要证明自己在现场,提供乘车车票是首要的,但只凭当事人一面之词不足以证明其当时就在现场,还应该有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而其在事后提供相关证人证言是困难的。与其正面证明其在现场困难,何不在现场查获时,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全面些,把现场查获的情况,还有现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制作成书面材料,说明查获现场该批卷烟并无人认领。这样就凭所掌握的证据,对违法行为作出合适的认定。而如果仅凭当事人提供的一张逾期车票和一面之词就认定其行为合法合规,有过牵强,实为执法之疏。由此可见,现场取证全面与否产生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并可能影响到处罚与否。

  为了能更有利的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保障经营秩序的有序发展,维护法律尊严,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我们的专卖执法人员就应该把取证工作放在首位,做到收集充分,处罚适当,真正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发挥手中武器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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