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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吸烟有害健康”可罚200元
来源:烟草在线摘自《华西都市报》     更新日期:2006-9-26
  中小学、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并拒不整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9月22日,《成都市烟草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成都市第14届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据悉,该条例待省人大通过后将予以施行。

  在烟草销售方面,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应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外,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城镇个人不得少于5千元,农村个人不得少于3千元。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明确,中小学校、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对于拒不设置者,有关部门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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