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雇制假烟赚二千八换来有期徒刑十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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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蔡力 更新日期:2007-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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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台海网报道 日前,经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坤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2005年4月底,漳州市郊区农民、被告人黄某坤受制假人员“瘦仔”、“建二”委托,帮助制假老板联系林某,向林某承租其位于芗城后房农场打凤山上的一块空地,用于生产假烟。在建造厂房期间,被告人黄某坤帮忙联系购买建筑材料,安排技术人员住宿,在该生产假烟的窝点投产后,被告人黄某坤又负责驾驶摩托车探路、引导运送制假原辅材料以及假烟成品的车辆进出该生产假烟的窝点。
在2005年7月27日下午,该生产假烟的窝点被警方查获时,生产假烟窝点所生产的假烟大部分已被运走,现场只查扣散装烟支103箱,价值人民币289300元。从2005年6月1日至7月27日,该窝点两个班组中方某宗(方某宗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人耿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负责的一个班组生产“新月兔”、“三五”、“红河”、“吉庆”、“桂花”、“兰金龙”等牌假烟烟支共计1320箱(1万支/箱),合计价值人民币3529500元。期间,被告人黄某坤领取工资2800元。
2006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某坤又受“瘦仔”、“建二”委托,帮助联系吴某,向吴某承租其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坂上村洪坑农场的一块空地,用于生产假烟。在该生产假烟的窝点投产后,被告人黄某坤负责驾驶摩托车探路、引导运送制假原辅材料以及假烟成品的车辆进出该生产假烟的窝点。
2006年4月21日下午,该生产假烟的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芙蓉王”散装烟支29箱,价值人民币3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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