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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当前烟草行政处罚的现状和措施
字体:【  】  作者:江苏省新沂市烟草局 范猛  更新日期:2007-3-28
  烟草在线专稿  笔者通过2006年对案件审理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在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时候罚款不相同,有的县局案件审理人员只是在办公室等待违法当事人上门处理,如果不来就公告了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烟草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一、当前基层烟草行政处罚的现状

  从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施行以来,应当说各级烟草执法机关都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只能,加强对案件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各级烟草职能部门都建立了对案件审理的考核制度,查处违法案件都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但是我们还是要清醒的看到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1、相同情节处罚不一。同一行政机关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为处罚存在较大差异。

  2、存在“罚态度款”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

  3、“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有少数案件审理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4、处罚不到位。少数案件审理人员因担心当事人投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做口头批评教育,不实施具体处罚,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损害了烟草机关的社会形象。

  5、罚款收缴未分离。不少行政处罚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而有些案件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因担心被处罚人逾期缴纳或不缴纳罚款,增加工作中的麻烦,往往在开出处罚决定书后由直接处理的人员当场收取罚款。当然也有的处罚人怕麻烦,任为到银行交钱路途遥远,不如交给案件审理人员省事,造成行政处罚罚款与收缴未实现彻底分离。

  6、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少数案件审理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7、适用法律法规不规范。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罚则条款未适用性质条款,有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未到具体的项。还有的错将法条的款表述为项,项表述为款。

  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质量,关系到行政机关形象建设。行政机关应从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处罚应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案件审理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经常性地组织案件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加强法制培训,不断提高案件审理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开执法。

  2、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基层烟草专卖局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规范合法的处罚操作程序、裁量规则和相应法律文书,设计处罚文书格式,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到处罚标准在一个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从而减少同种职能行政机关执行的差异。

  3、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网站等媒体将处罚标准、处罚依据、处罚对象、处罚过程对外公开,提高全民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减少因行政机关宣传告知不到位而造成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同时要强化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民主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

  4、罚款与收缴彻底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应严格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的规定。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要严格执行加收罚款制度,对拒不缴纳的,强化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5、严格执法程序。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执法理念,充分保障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审理人员要准确领会法律规范的涵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作出准确定性,既要适用性质条款又要适用罚则条款,而且要适用了具体的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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