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资讯 | 管理营销 | 人物频道 | 文化广角 | 商业平台 | 烟叶平台| 期刊平台 | 烟草之家
  国内 - 国际 - 聚焦 - 专栏 - 评论 - 控烟 - 专题 - 观察 - 智囊 - 理论家 - 烟趣 - 史话 - 烟具 -工具栏
  科技 - 烟标 - 论坛 - 网建 - 客户经理 - 企业文化 - 恋恋烟尘 - 留言板 零售户平台 - 烟机辅料平台
 
·登录
搜索
 新闻首页 - 国内 - 国际 - 控烟 - 评论- 聚焦 - 专栏
周建元代表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3-11
  烟草在线据新华网报道  吸烟的危害人所共知,我国一些城市也曾出台措施,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收效不明显。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樊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周建元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周建元代表说,公共场所禁烟已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在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为履行这一承诺,我国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只要下定决心,烟一定能禁掉。”周建元代表认为“公共场所禁烟法”应包括如下要点:
 
   ——禁止在各种公共场所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拘留等惩罚。为方便吸烟者,可设立专门的吸烟区。
 
   ——禁止在电影、电视及其各种音像制品中出现吸烟镜头。如果确因影视作品情节特别需要,应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所有的饭店、酒吧、咖啡店、茶馆、KTV等公共消费场所必须悬挂“禁止吸烟,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公共道德”标志,特别要在包间内悬挂这一标志。
 
   ——香烟盒的一面必须印刷“吸烟有害健康”,并印上因吸烟导致肺癌的肺癌病人的病变肺等有关图片等。图片面积应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禁止使用“低焦油”“清淡型”等词语。
 
   ——在电视、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各种广告中禁止出现变相香烟广告。
 
   ——不得使用有特殊意义的名称作为香烟商标。
 
   ——将“香烟”改称为“卷烟”。
新闻查询
关键字
栏 目
高级搜索
热点新闻
·专家:男性吸烟的四大误区
·“真龙”卷烟进入广西梧州“两会”(图)
·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两会”上的烟草人
·政协委员称香烟名应停用“中华”“中南海”
经典回顾
·烟草公司要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客户观
·论扶优助强与鼓励异军突起、后来居上
·红塔山(硬经典100)的独特“味道”
·浅谈企业发展支点与创新支撑体系
·缩小区域差距 既靠政策也靠自身
相关新闻
 · 两会代表田惠光建议制定《国家烟草控制法》
 · 两会代表曹书杰立法提议公共场所禁烟(图)
 · 广东省梅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两会代表闫傲霜提出营造良好无烟环境
 · 人大代表建议公务活动不摆烟不敬烟
Copyright©1997-2008 by TobaccoChina Online LLC.本网站所有内容均受版权保护。
未经版权所有人明确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媒体翻印或转载本网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