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合理布局规定要合理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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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周信德 更新日期:2007-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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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专稿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许可证管理办法已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授权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这条授权性规定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使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政能力受到了考验。如何根据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出科学、合理、人性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忠尽职,是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面临新的课题。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虽然只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但是如果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划不科学、合理、人性的话,就会使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许多好的规定,被错误的理解和执行。如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这一条款如果不结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内容执行,就会偏离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原义。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如果法律、法规的规定阻碍了社会稳定与发展就必定会被废止。2003年广东省的“孙志刚事件”就使国家的收容遣送制度成为历史。
如何加强行政许可人性化管理,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更加科学、合理、人性。笔者认为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对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修改,对下列比较特殊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放宽审批条件。(一)平时遵守烟草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因生病等特殊原因死亡,家人要求继续经营的;(二)平时遵守烟草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三)平时遵守烟草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因特殊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人要求继续经营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的招商引资单位;(五)残疾人自谋职业者;(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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